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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公布,9家企业被罚!

2022-08-15 1071

9家典型企业

共被罚款50万元

又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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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近日市安委会发出通报,公布了2018年度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18年4月10日,罗湖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罗湖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4月23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2.深圳市多友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2018年3月15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多友机械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使用稀释剂、油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线路未做防爆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4月11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3.缔展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8年3月26日,龙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缔展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岗区安全监管局于 2018年4月16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


4.深圳市凯尔沃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案


2018年1月12日,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凯尔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4月12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5.得利时钟表(深圳)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018年4月3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得利时钟表(深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4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4万元罚款


三、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6.深圳市盛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


2018年1月5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盛悦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高某某等10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3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7.深圳市金谊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


2018年3月28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金谊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填色岗位员工郭某某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未按规定组织注浆岗位员工吴某某与填色岗位员工张某、熊某某、钟某某进行岗中职业健康体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8.深圳市恒润禾实业有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案


2018年1月11日,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恒润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噪声)的劳动者(张某某)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四、消防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9.深圳市悦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及未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案


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消防民警在对深圳市悦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未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于2018年4月26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通报中,市安委会要求:


各区、各部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再次提醒

“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深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仍在继续

请大家引以为鉴



来源:深圳安监